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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1年1月4日颁布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中国航空研究院(简称研究院)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培养单位根据本规定编制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(简称硕士生)培养方案。
第二章 培养方案
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依据,要反映国家、研究院对硕士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,体现本单位学科专业的优势和特色。
第四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硕士生的培养目标、研究领域、学习年限、课程设置与学分、实践环节、学位论文等基本内容。
第五条 培养方案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,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定,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,并报研究院备案。
第三章 培养目标
第六条 贯彻“面向世界,面向未来,面向现代化”的指导思想,坚持质量,突出特色,加强基础,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。要求硕士生做到:
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、品德良好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。
在本学科上掌握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;掌握一门外国语,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;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;身体健康,有较强的适应能力。
第四章 培养方式
第七条 硕士生培养实行由硕士生指导教师(简称导师)负责的指导小组制度。
第八条 硕士生培养包括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两个阶段。
课程学习阶段是指硕士生通过集中授课等方式,完成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学习。一般委托高等院校代培,委托学校应有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和相应的硕士课程,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应自设课程。
论文工作阶段是指硕士生在各培养单位,依托培养单位的科研项目、科研条件和科研设施,进行科研实践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。
第九条 硕士生学制2.5年,学习年限一般为2至3年。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的时间均不应少于一学年。
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
第十条 硕士生应在入学时即确定导师及其指导小组,在硕士生培养期间,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,如发生特殊情况,确需变更导师,应由导师或硕士生提出申请,培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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